Article 9
In force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其应对管理工作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指导,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