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保护传承吕剧文化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1,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25年10月30日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吕剧,是指起源于山东省博兴县等地,由山东琴书发展而来,以鲁北地区方言为表演语言,以板腔体为主要音乐形式,以四平腔、二板为主要唱腔,具有独特表演风格的传统地方戏曲。
本条例所称吕剧文化,是指以吕剧为核心,涵盖其艺术形式、历史传承、社会功能、审美价值及相关民俗活动的特色地域文化。
(一)吕剧的代表性剧目、音乐、表演技艺、唱腔以及民俗、方言;
(二)与吕剧相关的化妆技艺以及乐器、服饰、道具等实物及其制作、使用技艺;
(三)与吕剧相关的历史场所、文献档案、影音资料等;
(四)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吕剧文化保护传承规划,支持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以吕剧为核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区,提升保护传承水平。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吕剧文化保护传承经费,支持吕剧文化资源调查、剧目创作、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理论研究、艺术创新、宣传推广、交流合作等,繁荣发展吕剧文化事业。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数据、档案、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吕剧文化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一)举办吕剧演出、提供设施场地、赞助吕剧活动、支持吕剧传播推广等;
(二)整理、翻译、出版吕剧文献、典籍、影像等;
(三)捐赠吕剧相关文献档案、影音资料、实物等;
(四)资助其他吕剧文化保护传承活动。
对吕剧文化保护传承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博物馆、档案馆以及专门从事吕剧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单位应当依法对相关档案资料、珍贵实物等进行征集、收购,做好数字化记录和存储。
吕剧文化资源名录应当载明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责任人等内容。
(一)开展吕剧技艺展示、传授以及创作、研究等活动;
(二)自主选择、培养吕剧传承人;
(三)依法使用相关的实物、场所和资料等;
(四)依法获取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
(五)对吕剧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一)保护、保存吕剧知识、技艺和有关实物、资料;
(二)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吕剧后继人才;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吕剧资源调查;
(四)参与有关吕剧文化保护传承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
(三)组织开展交流、培训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其开展吕剧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吕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鼓励吕剧院团与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合作培养吕剧人才。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吕剧相关职称评审向优秀人才倾斜,推行吕剧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任,调动从业人员积极性。
国有吕剧院团应当完善收入分配机制,根据演出数量和质量,合理确定吕剧从业人员收入分配和福利保障。
吕剧院团应当加强艺术创作规划,整理改编传统剧目、新编历史剧目、创作现代剧目,加大剧目创作、表演形式、唱腔音乐、舞美设计等改革创新力度,创作、编排、演出适合不同演出条件、不同群体观演需求、版本多样化的优秀剧目。
鼓励吕剧院团之间、吕剧和其他剧种之间加强交流与合作,提升吕剧创作、演出质量。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吕剧院团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引导创作人以版权登记等形式及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专业院校、吕剧院团、吕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家等进社区、进村(居),开展吕剧普及教育活动。
鼓励和支持吕剧对外文化交流,提升吕剧的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吕剧院团创作适合线上观演的吕剧动漫和影视作品,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发展吕剧演播新业态。
鼓励各类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平台,广泛传播、推广、普及吕剧文化。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吕剧的基础上,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吕剧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内设立展室,用于吕剧文化的展示、传承、收藏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