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7, 2025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5
- Articles
- 21 articles
(2000年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鼓励适龄的健康公民多次、定期献血;鼓励符合条件的健康公民捐献造血干细胞;鼓励稀有血型的健康公民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一)下达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保障本地区实行无偿献血工作所需经费;
(三)将血液应急保障纳入应急体系,建设符合本地区情况的应急献血队伍;
(四)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一)统一规划、设置采供血机构;
(二)拟订本辖区年度献血计划;
(三)对各单位完成献血工作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采血、供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血液质量;
(五)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
(六)鼓励和支持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各类学校应当开展血液和献血科学知识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登载、播放献血公益广告和开展献血科学知识、先进事迹、典型人物等社会公益性宣传。
交通枢纽站点、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以标语、宣传画、宣传片等形式,免费开展献血宣传教育。在公共场所开展献血宣传活动,有关单位应当免收各种费用。
每年五月为无偿献血宣传月。
血站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操作,对献血者应当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按法定的献血量进行采血,并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
血站要为献血者和用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固定献血屋设置后,不得随意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因城乡建设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确保本区域献血量基本稳定的原则,重新设置固定献血屋。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流动献血车停靠点,有关部门、单位、社区应当为流动献血车的停靠提供便利。
公民也可以直接到当地血站或采血点自愿献血。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雇用他人冒名顶替献血;严格禁止伪造、涂改、出售或转让无偿献血证书。
(一)献血者本人五年内医疗临床用血时,无限量免费用血。五年后医疗临床用血时,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二)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五年内医疗临床用血时,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三)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者,根据临床需要,本人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其配偶、直系亲属终身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一)公民无偿献血累计2000毫升以上的;
(二)单位连续两年超额完成献血工作计划的;
(三)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医疗机构的成分输血比例达到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以上者。
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免费游览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交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