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公园管理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30,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16 articles
(2025年8月30日日喀则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城市公园管理坚持生态保护第一,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合理布局、彰显特色,科学管理、规范服务的原则。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林业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园管理相关工作。
城市公园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名称、类别、位置、面积、四至边界、管理单位、监管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城市公园名录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提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公园的绿化管理,应当做好造型修剪、枯枝清理、灌溉施肥等养护,加强对植物病虫害、外来物种侵害的防治,保持树木花草繁茂。
(一)建(构)筑物以及各类设施设备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功能完好、正常使用;
(二)广告牌、展示牌、宣传栏等标识标牌保持整齐完好、内容清晰,并与城市公园的风貌相协调;
(三)古树名木、具有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和历史遗迹遗存、具有科学价值的自然遗迹保护完好;
(四)保持景观水体清洁,水面无漂浮物,水质符合景观用水标准;
(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符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实行垃圾分类管理,无暴露垃圾、污物等。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隐患排查治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做好应急处置;
(三)消防、照明、广播等设施设备,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按照景观要求和相关安全规范合理设置,定期进行检测、维护;
(四)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防护措施;
(五)健身、游乐等设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公示安全须知,并做好维护保养;
(六)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保持完好、通畅。
城市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爬树木,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擅自砍伐树木;
(二)损坏各类设施设备,乱贴乱画、私搭乱建、堆放物料、拉绳挂物;
(三)排放污水、烟尘、有害气体,倾倒废弃物;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塑料袋、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
(五)游泳、垂钓、捕捞、洗涤;
(六)营火、烧烤;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自驾车辆应当在城市公园指定的停车区域停泊;驾乘人员在城市公园留宿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城市公园管理相关规定。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园内各类设施设备使用的监督检查;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