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按照安全、有序、便民的原则,加强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机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