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环境、传统、需求等因素,按照方便生活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经营区域并及时公布。
适宜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开办早市夜市或者集中生产、交易市场的区域,应当统筹建设,集中管理,并配备检验、供电、给水、排污、清污等设备设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口一百米范围内禁止小摊点经营。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