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7, 2025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6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25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村土地为基础、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以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为家庭重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农场促进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扶持、指导、服务、规范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林草、税务、气象、邮政管理、供销等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农场促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家庭农场促进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家庭农场促进相关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助做好家庭农场促进相关工作。
鼓励外出务工返乡人员、退役军人、专业技术人员、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等创办家庭农场。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明确名录录入条件、内容和程序等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本地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的具体要求作出细化规定,开展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录入、审核、监测及信息更新等工作,并将家庭农场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家庭农场名录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家庭农场依法依规可以享受财政的直接补助和项目支持,对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生产经营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农业相关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业技能评价等。
家庭农场经营者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缴纳较高档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方式提高保障水平。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产业化龙头企业、社会组织等开展科技指导与服务,帮助家庭农场经营者提高生产经营能力。
流转期限届满后,原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为达成流转意向的家庭农场和流出方签订合同提供指导,引导家庭农场规范流转土地。
对从事粮油作物规模种植的家庭农场辅助设施合理用地需求依法给予优先保障。
农业担保机构应当为家庭农场贷款提供优质担保服务,简化服务流程,降低融资担保成本。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家庭农场提供低门槛、低成本、高效率并与农业生产周期相匹配的贷款产品。
鼓励保险机构在政策性保险以外,为家庭农场开发商业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建立健全包括农产品生产、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等全流程风险保障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信、住建等主管部门应当鼓励能源供应企业对家庭农场申请安装动力用电、用气的实施建设费用减免,对家庭农场养殖、农产品烘干所需的用电、用气、动力用油给予价格优惠。
鼓励电子商务平台采取降低入驻门槛和促销费用等措施,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农产品线上销售。
鼓励家庭农场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推动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支持家庭农场申报、使用“天府粮仓”等区域公用品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注册地理标志的家庭农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支持家庭农场种植粮油作物,发挥家庭农场在实现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家庭农场向粮经复合、种养循环、一二三产业融合等模式发展,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
鼓励家庭农场参与农田水利、农业产业强镇、现代农业园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等各类涉农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
鼓励家庭农场组建行业协会,开展社会化服务。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订单农业、基地共建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一)闲置、荒芜耕地;
(二)损害农田水利、林网等基础设施;
(三)从事掠夺性经营,损害土地、其他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擅自改变流转经营土地的农业用途;
(五)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套取政府扶持项目和资金;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家庭农场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