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农场发展纳入农业农村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家庭农场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农场促进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扶持、指导、服务、规范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林草、税务、气象、邮政管理、供销等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农场促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家庭农场促进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家庭农场促进相关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助做好家庭农场促进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