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家庭农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名录管理,纳入名录的家庭农场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明确名录录入条件、内容和程序等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本地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的具体要求作出细化规定,开展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录入、审核、监测及信息更新等工作,并将家庭农场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家庭农场名录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