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根据以下标准划定:

(一)西江、浔江、黔江、柳江、郁江、桂江、南流江的监测河段的保护范围以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的上、下游各1000米为界,两岸为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河槽区域;其他河流以基本水尺断面的上、下游各500米为界,两岸为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河槽区域;

(二)沿海潮位站的保护范围为基本水尺周围200米;

(三)水文监测场地的保护范围为监测设施周围10米及监测场所周围15米。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