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依法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只、车辆应当减速或者避让,交通运输、海事、应急管理、公安部门应予以协助。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河段内有影响水文监测活动的,海事部门应当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