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根据以下标准划定:(一)西江、浔江、黔江、柳江、郁江、桂江、南流江的监测河段的保护范围以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的上、下游各1000米为界,两岸为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河槽区域;其他河流以基本水尺断面的上、下游各500米为界,两岸为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河槽区域;(二)沿海潮位站的保护范围为基本水尺周围200米;(三)水文监测场地的保护范围为监测设施周围10米及监测场所周围15米。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