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非机动车停车场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