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规划用途和设计要求等合理使用房屋建筑;
(二)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修缮;
(三)按照规定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鉴定;
(四)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停止使用或者拆除等解危措施;
(五)告知并督促房屋建筑使用人安全合法使用房屋建筑;
(六)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