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条例/第二章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第十六条有效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按照规划用途和设计要求等合理使用房屋建筑;(二)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修缮;(三)按照规定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鉴定;(四)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停止使用或者拆除等解危措施;(五)告知并督促房屋建筑使用人安全合法使用房屋建筑;(六)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