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是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责任由房屋建筑使用人承担。

政府授权经营管理的公有房屋,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

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按照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查处结束前,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