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但不得以委托为由拒绝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与受托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房屋建筑日常检查、隐患处理等方面的使用安全管理事项进行书面约定。

自行管理的单位、受托管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人员对房屋建筑开展日常检查和年度综合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人员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