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3,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34 articles
(2025年9月9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现场抢救、途中紧急救治及监护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急救网络医院,是指接受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指令,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市域内自治区、市、县(市、区)级各类医疗机构。
本条例所称急救站(点),是指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根据相关规划分别设置在医疗机构内部,具体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单位。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工作。
Chapter 2体系建设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急救网络布局要求和本市实际,编制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规划,并纳入本级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急救站(点)设置情况。
(一)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日常组织和指挥调度;
(二)负责对急救网络医院进行业务指导;
(三)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系统建设;
(四)参与重大社会活动医疗急救保障、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五)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开展群众性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性培训;
(六)组织开展院前医疗急救科研及学术交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实行院前医疗急救与院内急诊一体化管理,对院前医疗急救与急诊专业人员实行统一调配、统一培训、统一管理。
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急救站(点)出租、承包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急救知识和急救基本技能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幼儿园、小学、初中根据教学实际、学生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急救知识培训;高中及大学应当开展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急救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平台等媒体以及公共场所、旅游景点等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与院前医疗急救相关的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工作人员、村(居)民参加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
机场、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养老机构、学校、旅游景区等场所,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鼓励其他重点单位、公共场所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
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的场所和单位应当组织操作人员参加专业培训,掌握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和维护技能。
Chapter 3管理服务
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应当与公安、消防、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急救联动机制。
急救站(点)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院前医疗急救值班制度,在接到调度指令后立即派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和救护车。
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及其设置的急救站(点)应当定期对救护车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车载医疗设备、物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救护车专车专用。
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应当配备医师、护士、驾驶员等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有条件的可以配备担架员等辅助人员。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参加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无法与呼叫方取得联系、无法进入救治现场或者患者无法脱困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提出协助需求,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及时予以协助。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现场急救医师决定送往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疑似突发传染病的;
(三)不能自主表达意愿且无家属陪同的;
(四)因突发事件,需要统一安排或者分流的;
(五)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及其设置的急救站(点)不得以收费问题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按照收费标准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因自身原因,拒绝接受已调度到位的医疗急救服务,应当支付救护车使用费、医务人员出诊费。
(一)冒用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或者“120”的名称和标志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
(二)没有医疗急救服务需求,反复拨打“120”急救电话或者谎报急救信息;
(三)擅自喷涂、安装救护车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标志灯具;
(四)故意损毁救护车等院前医疗急救设施、设备;
(五)故意散布虚假医疗急救信息;
(六)威胁、侮辱、殴打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施救工作;
(七)驾驶机动车拒不避让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或者阻碍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
(八)其他扰乱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Chapter 4保障机制
(一)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建设和运行;
(二)购置、更新和维护救护车、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械、通讯设备,储备应急药品和其他急救物资;
(三)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医疗急救保障处置;
(四)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培训和演练,群众性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公益培训;
(五)其他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的事项。
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及其设置的急救站(点)应当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防护设备,保障其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
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医生、家庭医生等基层医疗服务人员的院前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因避让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或者参与救护患者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没有医疗急救服务需求,反复拨打“120”急救电话或者谎报急救信息,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
(二)故意损毁救护车等院前医疗急救设施、设备的;
(三)故意散布虚假医疗急救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威胁、侮辱、殴打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施救工作的;
(五)驾驶机动车拒不避让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或者阻碍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