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急救站(点)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确有必要中断或者停止急救站(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在中断或者停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区域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受影响。
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急救站(点)出租、承包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