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携犬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不得隐匿、转移犬只。

被伤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的,养犬人或者携犬人应当立即告知被伤害人的监护人或者亲属。

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直至捕杀。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犬只伤人责任保险及其他养犬相关保险。鼓励养犬人投保养犬相关保险。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