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居(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内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依法文明养犬公约,开展宣传教育,调解养犬纠纷,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居(村)民委员会、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劝阻、记录违法养犬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