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犬只免疫、登记、识别、追溯等管理信息共享,为养犬人办理犬只免疫、登记等提供便利。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养犬管理电子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养犬人身份信息或者单位名称,养犬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三)犬只免疫接种信息;

(四)植入电子标识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

(五)登记发证的单位名称和时间;

(六)养犬人违法养犬行为记录;

(七)犬只伤人记录;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