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生产、施工、经营场所和广场、公园、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产生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污染控制标准。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发出高噪声的设备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广场、公园、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进行健身娱乐活动,有使用音响器材的,应当限定活动时段和音量,避免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在学校、医院、居民小区等噪声敏感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抢修工程以及抢险、工艺上要求连续作业的除外。

在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可以对噪声排放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