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由市级审批部门审批:

(一)工业用水年取水不足300万立方米的,农业、生态用水年取地下水不足1000万立方米或者地表水不足3000万立方米的自治区级立项的建设项目;

(二)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市级立项的建设项目;

(三)跨旗县区取水的建设项目。

旗县区审批部门负责旗县区级立项的建设项目和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市级立项的建设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