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取用水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由市级审批部门审批:(一)工业用水年取水不足300万立方米的,农业、生态用水年取地下水不足1000万立方米或者地表水不足3000万立方米的自治区级立项的建设项目;(二)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市级立项的建设项目;(三)跨旗县区取水的建设项目。旗县区审批部门负责旗县区级立项的建设项目和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市级立项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