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提交审批部门进行审查。
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由批准设立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且满足区域评估管理要求的除外。
已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水资源论证,但列入水资源论证负面清单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