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取用水应当计量。年许可取用水量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取水口和1万亩以上大中型地表水灌区渠首取水口,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设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并接入自治区水资源管理平台。

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已安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按照其设计最大取用水能力或者取用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核定取用水量。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核验,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与科学计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