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4,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25年8月25日镇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指导有条件的村(社区)建立网格工作服务站点。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数据、市场监管、信访、国家安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
县级市(区)网格化治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网格、微网格的划分和调整情况报送市网格化治理机构备案。
网格事项实行准入、退出的动态调整机制,调整的具体办法由市网格化治理机构制定。
网格事项应当与村(社区)工作事项相衔接,不得超出村(社区)工作事项的范围。
相关部门应当将相应的力量、资源、经费下沉到网格,为网格事项的实施提供业务指导、信息支持、必要经费等保障。
相关部门应当将与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相关的业务信息和数据汇入网格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平台,实现共享共用,为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网格化治理机构应当通过网格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平台,将各类基础数据、待核查的信息线索、需处置的工作指令等及时推送至网格员,帮助网格员精准掌握网格动态。
网格员以及其他参与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网格员应当及时核实并处理发现的网格事项;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向网格化治理机构上报。
网格化治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协调处理上报的网格事项,或者按照职责权限分流至相关部门处理,并加强跟踪督办。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处理,并向网格化治理机构反馈处理结果。
相关部门对交办的网格事项提出职责争议的,由网格化治理机构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市、县级市(区)、镇(街道)依托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统筹指导解纷资源下沉到网格,推动矛盾纠纷及时就地有效化解。
网格化治理机构应当协同相关部门依靠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等力量向有需要的村(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加强人文关怀和跟踪帮扶。
鼓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法治宣传员等进入网格开展法治宣传、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法律服务等工作。
鼓励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网格内相关公共服务工作,提高便民服务效能。
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网格内社会治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实施网格化服务项目。
鼓励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群体参与信息提供、便民服务等工作,培育新生网格服务力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兼职网格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是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以网格为基本单元,综合运用各类资源组织实施的国家安全维护、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安防控、基层民主自治、民生服务保障等基层社会治理活动;
(二)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域内划分的基层社会治理单元;
(三)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