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1, 2025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1, 2025
- Articles
- 29 articles
(2004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第一次修正 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9月5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相关工作。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当贯彻海绵城市理念,符合城市防洪总体规划。
城市排水规划确定的内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禁止在已经实行雨、污水分流的地区进行雨、污水混排。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
依附于市政道路建设的公共排水设施,应当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鼓励支持对排放的污水进行再生利用。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要逐步采用排水回用措施。
工程竣工后,涉及城市排水管网的设施应当经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查验后方可投入使用。
移交双方应当共同对移交的设施进行检查,签订移交协议,并办理设施档案移交手续。移交协议应当包括设施检查结果等内容。
(一)民用建筑物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化粪池;
(二)从事餐饮业的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隔油设施;
(三)洗车场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沉淀池;
(四)新增排水设施接口应当增设沉泥井和拦物格栅;
(五)其他特殊行业的排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Chapter 3设施养护与管理
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排水设施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维护管理;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维护运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运行;
(二)跨区域公共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不清的,由属地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市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确定;
(三)专用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住宅小区的排水设施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专业单位维护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专业单位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四)所有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的排水设施,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分级事权划分负责维护管理;
(五)公园、下沉式广场、高架道路、立交桥、涵洞、隧道以及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等线路安全保护区等设施、区域,其配套建设且仅服务于该设施、区域的排水设施,由该设施、区域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管理;
(六)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的排水管道等排水设施,以及未经验收或者未移交的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一)建立巡查、检修等制度,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或者设施损坏、丢失等排水设施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设置醒目警示标志、复原窨井盖,及时采取围蔽、疏通、维修、导流等处理措施,尽快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并清洁地面;
(三)对清理排水管网以及泵站等产生的污泥,应当根据其特性和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四)对破坏排水设施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不能制止的,及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五)制定排水防涝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向雨水箅子等雨水排放设施中排放、倾倒餐厨油污、垃圾、生活污水;
(二)向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
(三)擅自向排水设施直接加压排水;
(四)通过吸污车、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违规排放、倾倒生活污水或者向排水设施排放未达到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Chapter 4运行管理
污水处理费应当列入城市专项资金,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实现达标排放。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办理的具体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不得随意倾倒、排放。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