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和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排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依附于市政道路建设的公共排水设施,应当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鼓励支持对排放的污水进行再生利用。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要逐步采用排水回用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