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4, 2025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4, 2025
- Articles
- 34 articles
(2022年8月26日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8月26日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鄂尔多斯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5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不可移动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下列物质遗存:
(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古石刻、古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
(三)见证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成就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
不可移动文物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旗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旗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牧、应急管理、能源、林业和草原、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市、旗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多元化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资金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知识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公益性宣传,对违反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有关规划;
(二)确定旧城区、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
(四)进行土地出让、划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旗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应当科学合理,遵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符合文物遗存分布实际和保护工作需要,确保文物安全和历史风貌完整。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一)设有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未设有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属于国有的,其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属于非国有的,其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所有人和使用人有合法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所有人不明确、无使用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由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不可移动文物未设有保护管理专门机构的,旗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为其选聘文物保护管理员,协助保护管理责任人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调查、保护和巡查工作。
(一)按照文物保护要求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养、修缮和日常巡查;
(二)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等安全管理措施;
(三)发现危及不可移动文物安全险情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属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四)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各类文物保护检查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采石、采矿、开荒、采土、采砂、采伐;
(三)攀爬、踩踏、刻划、涂污、损坏文物;
(四)擅自迁移、拆除、修缮、改(扩)建不可移动文物;
(五)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六)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七)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物品;
(八)擅自设置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
(九)排放污染物,随意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并且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灭失、损毁的核定撤销,由登记公布该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可以予以撤销,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已出让、划拨的土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与建设单位协商后,可以另行置换土地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土地出让金;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依法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避免造成文物破坏。
(一)成立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
(二)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养维护、监控监测、检查巡查、安全保卫等;
(三)设立社会公益基金、捐赠合法财物;
(四)提供技术支持;
(五)其他有利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方式。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依法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建筑:
(一)开办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等;
(二)开办民间工艺品、文物经营场所;
(三)开办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四)建设文化遗址公园;
(五)设立教育基地,开展红色教育、研学教育等活动;
(六)开展旅游业、传统手工业等经营活动;
(七)其他有利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价值传播的方式。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利用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开展党史学习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依法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义务,发现破坏、损害不可移动文物的,有权向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可能被转移、销毁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与破坏文物活动有关的场所和破坏损毁文物的工具、设备,扣押财物;
(四)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损坏文物保护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设置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