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依法采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或者配合市、旗区人民政府进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而遭受损失的,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损失予以补偿。

已出让、划拨的土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与建设单位协商后,可以另行置换土地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土地出让金;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