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采石、采矿、开荒、采土、采砂、采伐;

(三)攀爬、踩踏、刻划、涂污、损坏文物;

(四)擅自迁移、拆除、修缮、改(扩)建不可移动文物;

(五)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六)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七)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物品;

(八)擅自设置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

(九)排放污染物,随意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并且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