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海域污染防治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3, 2025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5
- Articles
- 17 articles
(2025年6月30日防城港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海洋、渔业、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建立海洋生态环境执法协作机制,对海洋生态环境重点污染问题和违法行为,可以开展联合调查、联合执法。
城乡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临海的居民区、民宿、饭店、酒店以及港口、码头等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城乡污水管网,不得将生产、生活污水直排入海。
城乡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外,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污水进行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
(一)养殖范围、规模、密度等符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规定建立养殖生产台账,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记录;
(三)按照有关标准使用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等养殖投入品;
(四)对病死的养殖水生动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废弃物集中收集、转运上岸,投放到垃圾集中回收设施;
(六)不得在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区域新增或者扩大投饵、投肥海水养殖规模;
(七)不得使用国家或者自治区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化合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市、区(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开展养殖尾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鼓励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对集中连片养殖尾水和工厂化养殖尾水进行集中收集处理、生态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对非集中连片的和不具备尾水处理设施建设或者改造条件的水产养殖户应当严格管控养殖品种、密度、方式和投饵量,确保尾水达标排放。
鼓励、支持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绿色健康养殖方式,使用新型环保材料,减少养殖垃圾产生。
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辖区内海域、沿海滩涂、入海河口的垃圾。
使用海域或者岸滩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清理其用海、用地范围内的垃圾。
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为海洋垃圾治理提供巡查、保洁等志愿服务。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做好海洋垃圾的接收、转运和分类处置工作,不得拒绝接收海洋垃圾。
鼓励和支持海洋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置的科技创新和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转化应用,推动海洋垃圾资源化利用。
专门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运性船、艇、排、筏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做好垃圾收集工作,并将垃圾送至岸上接收设施,严禁将垃圾投入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