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排放标准。

市、区(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开展养殖尾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鼓励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对集中连片养殖尾水和工厂化养殖尾水进行集中收集处理、生态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对非集中连片的和不具备尾水处理设施建设或者改造条件的水产养殖户应当严格管控养殖品种、密度、方式和投饵量,确保尾水达标排放。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