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养殖集中场所、渔港、船舶集中停泊点等区域,结合镇村垃圾转运站布局,设置海洋垃圾集中堆放点,根据需要配备垃圾初步处置设备。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做好海洋垃圾的接收、转运和分类处置工作,不得拒绝接收海洋垃圾。

鼓励和支持海洋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置的科技创新和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转化应用,推动海洋垃圾资源化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