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9, 2025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5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25年8月28日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法律、法规对名人文化资源中文物、档案、非物质文化遗产、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历史建筑等的保护利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故居、旧居、旧址、遗址、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
(二)档案、文献、作品、手稿、声像资料以及其他实物;
(三)名人的形象、事迹以及具有重要影响的节会活动、文艺创作、口述记忆、地名、技艺、习俗等;
(四)具有代表性的其他文化资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新闻出版、民族宗教、退役军人事务、档案、地方志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相关工作。
支持、引导名人后裔以及有关社会力量建立名人文化资源相关的社会组织,推动名人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支持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Chapter 2调查认定
名人文化资源的调查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县(市、区)相关部门提供名人文化资源线索和资料。
名人文化资源建议名录经专家库有关专家评审、征求所有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名人文化资源名录需要调整的,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的不可移动物质文化资源已经依法设置保护标识的,不再重复设置名人文化资源保护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名人文化资源保护标识。
市文化旅游、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档案、地方志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列入名录的名人文化资源进行记录、整理、建档,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相关资料进行数字化保护、管理与展示,实现名人文化资源信息共享。
Chapter 3保护管理
(一)国家所有的,其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组织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三)私人所有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四)权属不明确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为保护责任人。
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通过与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有关部门或者名人文化资源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依法签订保护协议的方式,履行名人文化资源保护责任。
(一)负责保养维护和修缮修复等工作;
(二)开展日常巡查,采取防火、防盗、防损坏等安全措施;
(三)制止污损、侵占、破坏名人文化资源的行为;
(四)发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五)配合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维修、宣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属于名人文化资源的故居、旧居、旧址、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的修缮、改扩建活动,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非国有不可移动名人文化资源的保护责任人缺乏修缮能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有损毁危险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名人文化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Chapter 4合理利用
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支持名人文化资源研究成果的传播和依法出版发行。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创新传播方式,拓展新媒体传播渠道,宣传与名人文化资源相关的优秀文化。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结合重要名人纪念日等时间节点开展相关活动。
鼓励和支持学校利用名人文化资源开展现场教学、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
具备开放条件的故居、旧居、旧址、遗址、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社会公众开放。
名人文化资源展陈内容和解说词应当把好政治关和史实关,确保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相关市场主体开发名人文化资源旅游线路、经典景区,培育名人文化资源旅游品牌。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名人文化资源旅游开发,推出具有名人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提升名人文化资源旅游内涵和影响力。
鼓励利用名人文化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将取得的收入用于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藏品征集、继续投入开发等。
Chapter 5保障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多元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名人文化资源重大项目建设,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加强与名人文化资源管理单位的合作,培养适应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需求的相关专业人才。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