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名人文化资源名录的故居、旧居、旧址、遗址、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不可移动物质文化资源,设置名人文化资源保护标识。保护标识的样式由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前款规定的不可移动物质文化资源已经依法设置保护标识的,不再重复设置名人文化资源保护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名人文化资源保护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