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林业经营者应当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做好日常监测巡查。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应当及时除治;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当及时向区园林绿化部门报告。林业经营者除治林业有害生物,应当采取营林、物理和生物防治等绿色防控措施,科学施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