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自持、出租住房需要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低于首次交存的百分之三十或者未建立账户的,经业主共同决定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续筹、补建方式、金额等具体事项由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续筹、补建。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