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并及时更新下列事项:

(一)物业服务人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人防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维修保养记录以及安全运行状况;

(四)业主共有资金、年度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物业费收支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