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审判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提请任命的人民法院组织:

(一)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二)人民法院派出机构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三)专门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大连海事法院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