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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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6, 2025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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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5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5年9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三)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人民法院院长;
(五)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二)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一)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
(二)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三)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四)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六)人民法院副院长;
(七)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八)其他人员。
(一)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二)人民法院派出机构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三)专门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大连海事法院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