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审判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提请任命的人民法院组织:
(一)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二)人民法院派出机构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三)专门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大连海事法院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