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

(二)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三)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四)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六)人民法院副院长;

(七)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八)其他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