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6, 2025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5
- Articles
- 17 articles
(2025年9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街道人大工委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宣传和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组织和协助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加强代表联络站(代表之家)等履职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代表履职平台的功能和作用;
(四)为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协助代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督促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一)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在街道辖区内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二)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专项工作报告;
(三)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对法律、法规在街道辖区内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四)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按照规定做好代表履职登记工作;
(五)承担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选举、补选、罢免等有关具体工作;
(六)办理县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街道人大工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委员三人至五人。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应当专职配备。
街道人大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县级人大代表。其中,主任一般从县级人大代表中提名。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街道人大工委应当配备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用专职工作人员。
街道人大工委会议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会议讨论通过有关事项,应当经街道人大工委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街道人大工委年度工作计划、相关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等重要事项,应当经街道人大工委会议讨论通过。
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邀请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
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报送街道人大工委,并向代表反馈。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年初审议街道人大工委关于上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的报告。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街道人大工委的联系,共同推动相关工作。
县级人大常委会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时,对不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安排列席。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街道人大工委信息化建设,指导推动街道人大工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