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街道人大工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街道人大工委会议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会议讨论通过有关事项,应当经街道人大工委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街道人大工委年度工作计划、相关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等重要事项,应当经街道人大工委会议讨论通过。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