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收集的意见和要求,参加街道人大工委组织的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街道人大工委分类处理。属于街道职权范围内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研究处理;不属于街道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报送街道人大工委,并向代表反馈。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