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3,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25年8月27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窨井盖,是指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区域,以及在住宅小区、单位庭院等公共区域内设置的供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热力、通信、交通、治安、广播电视、照明等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工作井的井座、井盖等设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窨井盖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窨井盖监督管理职责。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辖区内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按照下列职责,督促相关管理单位做好负责范围内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供水、雨水、污水、燃气等管理单位做好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二)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负责窨井盖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将建成区窨井盖管理纳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推进市政道路窨井盖智能监测设施建设;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单位科学规划各类管线路由;
(四)公安机关负责督促和指导交通信号灯、公安监控维护管理单位做好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涉嫌盗窃、损毁、非法收购窨井盖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电力企业做好管养范围内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六)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七)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路灯维护管理单位做好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八)通信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督促和指导通信运营单位做好管养范围内通信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交通、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水利、金融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保障窨井盖安全管理的相关费用。
(一)窨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是维护管理责任主体;
(二)存在多个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的,应当协商约定一个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为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其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共同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三)无法确定窨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的,由窨井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维护管理职责。
窨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履行具体维护管理职责,但不能免除依法应当由其承担的责任。
新安装的窨井盖未办理移交管理手续的,建设单位为维护管理责任主体。
(一)符合产品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并与地面保持平顺;
(二)机动车道上应当采用防沉降窨井盖;
(三)人行道、广场范围内的窨井盖应当避免设置在盲道、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范围内;
(四)窨井盖与其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具有防沉降、防盗窃、防响动等功能;
(五)排水系统检查井应当安装防坠落装置,井深超过一点二米的其他类型窨井应当安装防坠落装置;
(六)窨井盖上应当标明专业类别、尺寸、承载等级、维护管理单位等,城市道路窨井盖还应当标明报修电话。旅游景区、特色街区窨井盖可以采用含有文化元素等特殊标志,但应当符合安全标准。
电力、燃气、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设置在非城市道路上的窨井盖设施,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建成的窨井盖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纳入更新、改造计划。
因工程需要拆除、改动窨井盖的,应当征得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同意,制定窨井盖拆除、改动方案,承担拆除、改动费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一)建立巡查、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窨井盖进行巡查、养护、维修;
(二)建立管理信息更新制度,将窨井盖信息及时、准确报送至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由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上传至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三)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公布窨井盖报修电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应急抢修人员和设备,库存一定数量的窨井盖备用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五)对废旧、破损的窨井盖及时更换维修,对已停止使用的窨井采取拆除、封填等处置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发现所属管理区域内其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的窨井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
(一)盗窃、损毁、侵占窨井盖;
(二)擅自开启、移动窨井盖;
(三)损坏、擅自移动相关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
(四)擅自向检查井内倾倒污水,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有害气体;
(五)向检查井丢弃鞭炮、火种等可燃物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窨井盖出现缺失、破损、移位、无防坠落装置等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更换安装窨井盖、加装防坠落装置,有施工养护要求且需保通的,应当先采取钢板覆盖等措施保障通行;因极端天气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维修更换时间可以延长至特殊情况结束后六小时。
(二)窨井盖出现承载能力不满足要求、沉陷、凸起、盖座差超标、窨井盖异响、井周路面破损等其他安全隐患的,需要进行维修加固的,应当在七日内处置完成;因基础沉降、塌陷等原因需要采取工程措施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处置完成。
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按照前款规定对窨井盖安全隐患问题处置完成后,应当向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应急抢修涉及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后可以先行施工,再依法补办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