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窨井盖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产品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并与地面保持平顺;

(二)机动车道上应当采用防沉降窨井盖;

(三)人行道、广场范围内的窨井盖应当避免设置在盲道、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范围内;

(四)窨井盖与其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具有防沉降、防盗窃、防响动等功能;

(五)排水系统检查井应当安装防坠落装置,井深超过一点二米的其他类型窨井应当安装防坠落装置;

(六)窨井盖上应当标明专业类别、尺寸、承载等级、维护管理单位等,城市道路窨井盖还应当标明报修电话。旅游景区、特色街区窨井盖可以采用含有文化元素等特殊标志,但应当符合安全标准。

电力、燃气、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设置在非城市道路上的窨井盖设施,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建成的窨井盖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纳入更新、改造计划。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